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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41條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以出售股票方式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其股票上市 價格,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評議,並準用前條分別報請行政院 核定及函送省 (市) 政府辦理。 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民營者,仍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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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