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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列各生產事業,除須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並應依 照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生產與銷售計畫經營業務,始得享受本條例賦 予生產事業之各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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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