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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以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限。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以經主管機關登記 、許可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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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