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39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第 二 章 稅捐減免 › 第 三 節 進口稅捐
工礦業或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者,應於設廠 或擴充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報請經濟部核備。 工礦業或事業為配合實際需要,變更計畫或進口設備期限時,應於原核備 設廠或擴充之機器、設備或零組件及材料最後進口日期前報請經濟部核准 ,其不按經濟部核備計畫完成,或未於設廠或擴充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九十 日內報請經濟部核備,或其設廠或擴充未達行政院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 之標準者,由財政部依經濟部之通知撤銷其進口稅捐之免徵、補徵全部進 口稅捐,並依關稅法之規定加徵滯納金。 租賃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者,應會同其所供 給之工礦業或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共同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3-1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者,應檢送承購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

「進口稅捐」的其他條文

第38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機器、設備及專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其進…
← 第38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