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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第 二 章 稅捐減免 › 第 三 節 進口稅捐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機器、設備及專供製造該機器、 設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其進口稅捐徵免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所稱『機器設備』,係指在廠內產製物品過程中所必需之機器、設備 暨品質管制所必需之檢驗儀器設備,防治污染之必需設備,附著於機 器、設備之工業安全設備及廠區內所使用之起卸、堆置、搬運設備。 二、所稱『零組件及材料』,係指專供製造前款機器、設備所必需之零組 件及材料暨供架設、固定、支撐或懸掛該項機器、設備所必需之材料 或供組合機器、設備所必需定量之觸媒劑、催化劑。但均不包括消耗 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 三、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以整個生產體系全套機器、設備中之各 個不相附屬部分之機器、設備或供製造該項機器、設備之各個不相附 屬部分之零組件及材料為認定標準。 四、免徵進口稅捐之機器及設備,以該工礦業或事業列入設廠或擴充計畫 ,並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前,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輸入自用者為限。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或專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 之零組件及材料或儀器設備,應於進口前檢附投資設廠或擴充計畫書、設 計流程藍圖及機器、設備或儀器設備之型錄或說明書,並開列清單,送請 經濟部證明屬實後,向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申請免徵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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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稱「合併」,係指二個以上獨立事業為單位之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經營而言。第60條營利事業合併後不致產生獨占現象而可達到合理經營之目的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第61條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之營利事業,以其直接使用之用地一併移轉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者,…第62條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契稅者,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得憑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第63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所得稅」,包括因合併清算發生之所得稅在內;其免徵,免辦清算…

「進口稅捐」的其他條文

第39條工礦業或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者,應於設廠或擴充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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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