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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24條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票公開上市並全部為記名或將其公開 上市之股票改為全部記名者,自實際公開上市年度起或自其完成全部改為 記名股票之法定程序年度起,就其依有關法律規定,核計之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但已公開上市並全部為記名股票之公司,自中 華民國七十三年度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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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