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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44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在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仍作農地使用 時,得仍徵田賦。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就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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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