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投資條例 › 第47條

獎勵投資條例 第47條

營利事業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 年內未能折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