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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48條

在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出售時免 徵承購人之契稅;出租時其應繳之房屋稅,自出租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 減免五年,第一年全部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 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 前項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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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