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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46條

營利事業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購置專為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可節 省或代替能源者,該項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未能折 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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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