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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第2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限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使用、開發、興建、營運之公有土地,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或地上權存續期間,依本辦法規定計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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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