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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 第3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第3條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自開始營運之日起,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兩者實際佔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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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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