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一句話看懂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規範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時,得以優惠租金承租公有土地,以降低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之成本,促進交通建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8-15・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限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使用、開發、興建、營運之公有土地,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或地上權存續期間,依本辦法規定計收租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自開始營運之日起,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兩者實際佔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另依其他法令規定重複優惠租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限繳納租金者,依左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