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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第5條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限繳納租金者,依左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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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