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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第4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另依其他法令規定重複優惠租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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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