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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20條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按港埠及其相關設施之性質、種類、規劃需求及土地使用狀況,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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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