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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19條

前條規定之禁建、限建範圍,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有關界樁之設立、樁位圖與禁建、限建地區平面圖之繪製及其核定程序,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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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