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 第7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7條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各交通建設變更或撤銷而應辦理變更或撤銷時,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五條程序辦理後,轉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禁建、限建之必要性,並於禁建、限建之原因消滅後,依前項規定辦理撤銷。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