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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10條

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私人或法人團體,其所需用之停車場用地為公有者 ,由投資人檢附核准文件向公地管理機關申請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其租金 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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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