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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第10條

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後,自懸掛國旗之日起二年以內申請在國內拆除者 ,應按廢船進口補繳關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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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