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 第11條

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第11條

懸掛國旗後之華僑船舶,其船員配當,電臺與報務人員之配備及航行通信 作業程序,依國際公約,慣例及規定辦理。 甲級船員應全部雇用我國船員,乙級船員以儘量雇用我國船員為原則。 改旗後該船之中國船員持有外國執業證書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核發同等級 臨時執業證書,以服務原船為限,並應於限期內辦理考試或檢覆合格後, 申領我國船員執業證書。 前項臨時執業證書核發辦法及期限由交通部會同考選部另訂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