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 第11條
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第11條
懸掛國旗後之華僑船舶,其船員配當,電臺與報務人員之配備及航行通信 作業程序,依國際公約,慣例及規定辦理。 甲級船員應全部雇用我國船員,乙級船員以儘量雇用我國船員為原則。 改旗後該船之中國船員持有外國執業證書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核發同等級 臨時執業證書,以服務原船為限,並應於限期內辦理考試或檢覆合格後, 申領我國船員執業證書。 前項臨時執業證書核發辦法及期限由交通部會同考選部另訂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