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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第4條

華僑以所屬船舶懸掛國旗,應在國內組設股份有限公司,並得依華僑回國 投資條例規定程序辦理及向交通部申請核發船舶運送業或船舶出租業許可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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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