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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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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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