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章條例 › 第6條

獎章條例 第6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獎章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