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章條例 › 第8條

獎章條例 第8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 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 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獎章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