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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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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第8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 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 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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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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