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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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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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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