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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獸醫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各級獸醫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第4條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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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