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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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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獸醫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
各級獸醫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
第4條
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 第2條
看 獸醫師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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