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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一句話看懂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規範現役軍人可享有公營交通運輸工具之優惠票價或免費乘坐之權益,以保障其行動便利及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6-29・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十九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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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概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包含國營、地方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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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鐵、公路之各等級班車或公營輪船,得由業者依經營狀況自行訂定優待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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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船)票乘坐公營鐵、公路班車、輪船時,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 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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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飛機,其票價優待之折數,於公營航空運輸業設立後,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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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現役軍人無票乘坐車船或越站超等乘坐車船者,應依有關規定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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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現役軍人享受軍人減價優待,乘坐公營車船,遇站埠車船服務人員,或交通稽查人員查票時,應出示軍人身分補給證,未提證件者以無票乘車船論,依規定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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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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