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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減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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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