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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第6條

分類職位各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經依法取得高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者,如該高職等在該職務「職務列等表」所列範圍內,以其所具資格改任時,原敘俸階未達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者,敘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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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