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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第7條

現任分類職位第一職等或第二職等合格實授之雇員或書記,及權理高職等之雇員或書記,經暫以原審定之職等職務改任者,按其原敘俸階換敘同列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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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