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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 第20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二 章 許可 › 第 二 節 環境保護技術員
請領環境保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應檢具申請書、訓練及格證書及依
第十七條
至
第十九條
規定之資歷證明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環境保護技術員」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環境保護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第17條
具左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一、…
第18條
具左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一、…
第19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以上畢業或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三年有證明文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
第21條
環境保護技術員合格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環境保護技術員接受在職訓練,環境保護技術員不得拒絕。
第23條
(刪除)
← 第19條
看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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