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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許可環境保護事業聘僱、續聘僱外國人或撤銷其許可,應以副本 抄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 、財政部、外國人居留地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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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