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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 及有關文件依規定向外交部申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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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