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 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事業停業或依法解散或喪失法人資格者。 三、受聘僱之外國人喪失執業資格者。 四、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五、受聘僱之外國人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應由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