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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長授權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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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