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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其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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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