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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環境保護法人應依其實際營運情形、會計事務性質、營運發展、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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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