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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得收取審查費。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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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