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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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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31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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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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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當地居民依本法所為之行為,得以書面委任他人代行之。
第3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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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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