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教育法
› 第4條
環境教育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
← 第3條
看 環境教育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