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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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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