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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3條

本部為促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之發展,得視設施場所之需求,提供下列輔導措施: 一、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之法令諮詢及輔導。 二、輔導提昇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效能及人員培訓。 三、補(捐)助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 四、其他與設施場所相關之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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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