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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
› 第5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 第5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起草,由本署環境檢驗所自行或委託其他環境專業機 構或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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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係指經本署公告應用於環境保護而進行各種物理性、化學性或生物性檢測之…
第3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訂定應經方法選定、起草、審議及公告等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驗證程序。
第4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選定,除法令已指定方法者外,由本署環境檢驗所就國內外通用之檢測方法選定之。
第6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審議工作,由本署環境檢驗所辦理。
第7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審議工作,依左列方式辦理:一、選定國內自行開發成功並經國內二家以上實驗室驗…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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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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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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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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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應使用本國文字,其為專有名詞之譯名,應附註外文原名。
第13條
任何人、機關或團體得提供驗證資料,供本署作為訂定或修正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參考。
第14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修正準用訂定之規定。
第15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停止適用應經審議及公告程序。
第1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表一:特種考試台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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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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