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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 第7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審議工作,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選定國內自行開發成功並經國內二家以上實驗室驗證之檢測方法,由 本署環境檢驗所設置之標準方法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方法委員會) 之技術小組提供審查意見,送請方法委員會審核。 二、選定國外通用並經翻譯之檢測方法,由方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一名 委員審核,送請方法委員會備查。但方法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應由 國內一家實驗室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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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