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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清潔獎勵辦法 第2條

遵守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有關規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 一、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足為楷模者。 二、公共場所全年保持環境整潔,足為楷模者。 三、事業機構全年依照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四、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全年依照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 物,績效優良者。 五、推行或參加環境清潔工作,績效優良,或提供改善環境清潔之具體意 見或技術經採納而對環境清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六、提供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對環境清潔工作有重大頁獻者。 七、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依照規定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其物品或包 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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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環境清潔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具有第二條事蹟之人員或單位分別定期選拔獎勵,並將具體事蹟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社區全年全境保持環境整潔,足為楷模者,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第4條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具有第二條事蹟之人員或單位分別定期選拔獎勵,並將具體事蹟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推薦、評審或評定前條人員或單位時,組織評審委員會辦理之。第6條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獎勵之方式如左:一、利用大眾傳播工具予以表揚。二、發給獎章、獎狀或獎金;必要…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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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