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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3條

前條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應由委託者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製造之期間。 三、委託者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正本及接受委託者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 四、加註接受委託製造工廠名稱、地址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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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