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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7條

環境用藥之調配,應由環境用藥製造業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與所調配之環境用藥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 三、調配數量及調配後環境用藥之化學性及物理性資料、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毒性檢測報告、藥效(效力)檢測報告、產品標示。 前項第三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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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