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 第6條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6條

第二條規定項目以外之文字或圖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核准標示內容不符。 二、誇大虛偽不實。 三、有致消費者誤信之虞。 四、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