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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 第6條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6條
第二條
規定項目以外之文字或圖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核准標示內容不符。 二、誇大虛偽不實。 三、有致消費者誤信之虞。 四、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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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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