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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5條

環境用藥或有關物品經依前條規定封存者,依查核檢驗結果,為下列處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封存之環境用藥、物品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廢棄物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二、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即予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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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